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4R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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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1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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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X5P1w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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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条件 `]l[p+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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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y>Kcf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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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p-%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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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Ze<d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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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条件 G^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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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照根据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Wl}P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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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0h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