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DC:)Ys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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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号 LFu%v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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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y%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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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谢旭人 c/a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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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fly,-$K>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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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l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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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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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n&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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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n=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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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jbmTmh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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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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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ux-C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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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K@:m/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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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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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