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在一定的会计科目里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些支出项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即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现将上述不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差异分析如下。 _F	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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