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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经济法考试辅导:上市公司收购-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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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pril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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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12-1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3)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E  aE,  
(4)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WcU@~05b  
(5)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o"g73`3  
【解释】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定。 JtFiFaCxY  
(6)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A4 5m)wQ  
(7)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52Ns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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