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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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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anoqiG\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OiI[w8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oBZ\mk L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pl|}tM
2信息披露 Ay7I_"%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nn>1OO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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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FXjnHN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A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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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Rh!B4oB4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0* Ox>O>
4.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XtN3F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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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收购 *^j'G^n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hdky:2^3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