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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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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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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M:(.aEe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YRy)+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5D=U.UdR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aN~97 H\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cAGM|%  
  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S&-F(#CF^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N.+A-[7,W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TM{2b,(p  
  5、保险赔款; f3n^Sw&Q(Q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5*&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h5T~dGRlR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Fl O,|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TD *AFR3Oz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o<p4r}*AVJ  
sw}^@0ua=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qc.TYp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e~9T MY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AxH`4=3<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v+c.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gV{[j?~zr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7 YI  
  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Pzd!"Gl9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qhG2j;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Z_dL@\#|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 N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6:8Nz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YahW%mv`d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Vv5T(~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ltU{P|7!E  
  7、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Y6t.j0vN.  
  8、根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y xT}hMa  
  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收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c;]^aaQ+>  
  10、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dgq2ok!u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Q(Q?L5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AB0}6g^O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6{udNv X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P+Q4lB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kZH~]  
  (5)养老服务; B 5qy4MFWs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uit.r^8l  
  (7)避孕节育咨询; ;XyryCo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D-t!{LA  
X{i>Q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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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Lg~ I#/#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EBk-qd a}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yP} |8x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g: cG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A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纳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mn~57`y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f-H"|9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h]CZD4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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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违章处罚   i| ,}y`C#  
8'qlg|{!~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Y|,&W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m]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Lj1?p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XhWo~zh"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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