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966阅读
  • 0回复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inmysky
 

发帖
933
学分
534
经验
118
精华
1584
金币
103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11-24
jE, oEt O;  
_dw6 C2]P  
   X$$b:q  
[- x]%  
文号     沪财企[2009]67号 q+Qrc]>-f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kksZ4,  
颁布日期 2009-11-16 xcu:'7'K[  
lJXihr  
GH6ozWA  
9|LV x3]  
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1ml{oqNj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vZ2/>}!Z=  
<-a6'g2y  
  上海市财政局 dI9u: -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0 8 aZU  
T! fF1cpF\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w^a I1M50  
财企[2009]213号 "( P-VX  
tcS7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nQ^ <h.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tm280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5"&{Egc_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srfM"Lb'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J |TA12s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n g?kl|VG  
niP/i  
  财政部 qx3`5)ef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Rd{#cW~  
xp"5L8:C  
k'$UA$2d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选择高顿财经CPA,拥有丰富CPA培训组织经验,及优越教学环境,良好学习氛围,是学习CPA的最佳选择!
cpa.gaodun.cn 全日制精品课程,业余周末长线课程,报名热线 021-61507067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