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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 T@>63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Z[bv0Pr
1一、推行范围 :9O|l)N)W=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Q}ZBr^*]1e
2二、发票使用 R_~F6O^EO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Z0z)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vq{/ X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K[Nti0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7wKjt2fy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t.u{.P\Md\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