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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C!_=L?QT^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c}v8j2{ CUB;0J( 【所属章节】: J3+qnT8X 2cu2S"r 本知识点属于《
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zM8 jjB &R/-~w5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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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ve6 "tb KbFn9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Hl}m*9<9us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MB5V$toC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 qtj1.w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Mu.tq~b >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4pvn8d?&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v8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