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xX*68]%
【知识点】:分立 PCDsj_e
LPX@oh a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H(9%SP@[c
<x@brXA
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 S"0<`{Gv
=u
W+>;]
2.无论公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b%&DyOt
H4p N+
3.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PB00\&6H
'MH WNPG0
4.债权债务的承担 VCfa<hn
u^T)4~(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Pz~faXD
<seb,> :
(2)司法解释 <|9s {z
v
MTWtc!6
①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ua[ d
D_ er(
②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