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X_KG{
【知识点】:技术合同 W{XkVKe1a
%/kyT%1
1.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vUC!fIG
y(
r1I[W'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I
PE}gp
CeT~p6=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4co)B"
9ykM3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Lfcg*
dAJ,x
=`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_9:@Vl]Q@
Ju@Q6
J5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Clz'J]{
m}VM+=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N#N0Q0W=
b7C
e%Br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fbZibcQ%k
ba@ax3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mxrG
)n6Y
L{g E'jCC
3.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