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e|b[D
资源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579t^"ja~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lLK||2d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m |.0$+=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g{fz3
O6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 3fpIzm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B%o%%A8*g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PMA"!n8
(六)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自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它方面的,视同销售,依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以下情形免征或减征: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③.三次采油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