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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ty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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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征点 J?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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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f)XZ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f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iK'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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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规定 ~fcC+"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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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9T`YHA'g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3qNuv];2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fffWvf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e9S*^2;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ZV>Cl@%2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FNR1<OP
(二)其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P138—143)45条 b!"qbC1
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