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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核心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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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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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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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现 N"}>);r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T? Kh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HJh;96B  
   S=ZZ[E_~S  
留置权的消灭 s]% C z\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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