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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核心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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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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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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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jlb=]hp8%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 z*Vux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V:<mekf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GSaU:A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Jk|ha~r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_*V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bc% N !d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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