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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Ge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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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qLCR] _*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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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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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但给予退免税(4类) S3#>9k;p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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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免不退(3类):①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③外贸企业购进免税货物出口。 %)|s1B'd
3.下列出口货物,只免不退(5类):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②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③计划内出口的卷烟;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⑤其他,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膜、饮料等。 yX5\gO6G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不免不退(3类):①计划外出口的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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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H.;Q+A,8^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G BuWY3B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符合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接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自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B6qX8T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集团企业;集团及成员均实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成员的证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R"/ |Ka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业生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