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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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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09-10-22
文号 沪财税[2009]62号
Z8# (kmBdB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I~q#eO)
颁布日期 2009-10-14
MC?,UDNd%
J5di[nu
7R`M,u~f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V[{6e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Wjww-mx
上海市财政局
KX!T8+Y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qyeJq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z{[xze-f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HTjmIb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I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R'@%,/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VGfMN|h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iocI:b<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NS9B[*"J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kd=GCO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k|g"9
~3UQ|j
#,S0HDDHn
附件链接:
1 、
113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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