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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核心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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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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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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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 *%FA:Y  
  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取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7<\C ?`q"  
  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五项基本规则: B4H!5b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nHXX\i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Ri7((x]H"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GZ#aj|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2f:^S/.A  
  (5)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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