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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v;.7-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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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jt|e?1: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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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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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JjarMJ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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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6 R}]Ru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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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vto^[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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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IQ_2(8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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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3s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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