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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JXk<t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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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 z1m$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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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G\/7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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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D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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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ghD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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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的应税服务。 9q>r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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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o2e&.$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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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活动,是指: R d>P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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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活动。 [hXnw'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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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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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 BiCC72o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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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R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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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Alh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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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y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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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CK#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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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u/[K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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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共31项,其中第20——31项是新增内容。(此处列举其中几点,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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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D17]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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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I'a&n}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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