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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y[U2s 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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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不足以导致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F'|Kc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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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39、P72) @Ns[q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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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39) |JP19KF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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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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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事实行为 L,[Q{: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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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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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法律规定 DU0/i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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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jj1\oy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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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公法行为 wD=]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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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5bM_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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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要求 |1RV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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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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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但取得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