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f~W+Rt7o )!0}<_2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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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ov Tl yyJ{~ 2.期间经过对权利的影响
8TpYt)]S 2z{B 3.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u#s ?$ Y? ?jz\[0)s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oH\rrglf 2&*#k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w4U]inJ$" a0)w/A&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p.MH~mx 4*Hzys[{ 4.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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