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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Yz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进程仍在进行 ~/[cZY@ D>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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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二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三是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
a#! Vi93 6fPuTQ}fY>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在此前就《
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而开展的,目的是取消不必要或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合理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iUA2/ A Opmb 事实上,从上述修改内容中不难看出,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今年以来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提供更加坚固的法律层面上的保障。这可以说是一次应急性的修改,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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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然而,自原《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施行以来的20年时间当中,业内对修法工作的推动从未停止。尤其是自1998年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
管理的直属
企业脱钩以来,财政部就一直在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工作。据了解,《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草案早在上一届政府期间就已经被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不乏行业内需要及时作出调整的很多实质性问题。这自然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我们也不难理解此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前备受期待的原因。
*%ZfE,bu8< 3Q[]lFJ}F 从法律自身的逻辑体系出发,此次修改的三方面内容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针对全行业普遍关注且一直热议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及合伙人资格、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执业质量监管、法定业务调整及行业管理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实际上是属于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内容。
*we 3i n_v c}ame 而从法的作用来看,一部法律的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其手段是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规范来确定权利和责任。而这一部分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恰恰是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是业内高呼“不解渴”的实质性原因。
"eI-Y`O, mMrvr9% 从法律的一些基本属性出发来看,法律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意味着只有在某些行为的出现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之后,法律才会加以修正和规范。而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不能一有问题就谈修法,否则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此次《注册会计师法》虽未有大的修改,但也算是顺着这条规律来修改,难免会有些不能一步到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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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而且,上述提到的诸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其实并不一定都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一些暂时性的瓶颈有可能通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就能够逐步解决。
/.05rTpp 7r"!&P*, 而法律需要规范的是什么?通俗地说,法律就是要规定特定主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行为主体做了不可为的事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再进一步简化来说,法律最终是要平衡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
S7wZCQe bm%2K@ /U 具体到《注册会计师法》来说,我们期待下次修改能够更加深入和全面。其中,最值得期待的是法律如何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位作用、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加快推广合伙制和合伙文化、加大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等,从而真正从发展规律出发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
Sijwh1j*V ?Pl>sCFm~ 比如说是否可以考虑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性质来法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再比如说是否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从而拓宽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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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ZJ w[PW-m^` 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和评价、违法后的处罚措施等与责任相关的诸多内容,更是亟待《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的。
/c/!13| ]ZO^@sH 事实上,无论怎样修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责必须得到更加明确,其最终的目的是让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的道路上有法可依、更有秩序。而这样的修改需建立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期观察和总结基础之上,不宜操之过急。
|\?-k p(nC9NGB 让我们一起聚焦和期待《注册会计师法》的下一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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