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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和合同法 *b]$lj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结合是必然的,物权是物的归属法,而合同法是物的流转法,一静一动。与合同法结合时,可围绕不动产展开,也可围绕动产展开,如果围绕不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围绕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合同法的规定(比如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PWThm ooP (一)物权法 &8uq5uKg 物权法中在案例分析题中,物权的变动问题涉及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时,对于基于事实行为,要注意一定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涉及到开发商盖房子的题,不要落下合法二字,违章建筑物可不行)。 _kT$/k 不动产物权的问题主要盯住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一,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一套房屋上有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购买这套房屋的买受人交易对象来说将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待,这也是个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 &7t3D?K'qX (二)合同法 (y!<^Q 合同法还需关注以下几个点: seEG~/U<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分。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8!{F6DG 2、什么情况是合同法定解除,什么情况是随时通知必须要搞清楚,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zHvG3Ed@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I:0"WH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x*uQBNf=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6}p++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t.1/ 3、损害赔偿会考到案例分析题。尤其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问题,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ril4*$e7^\ 4、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BiUbg6T.G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juQQ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EIDf{ 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h*9s^`9)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 Mm+kG'Z!S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Dy_Za.N2 (2)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h"{Z%XPX# ①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31k%/.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zevPiG= ③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WYXj ④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pEr
s|r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pCsJ08K 二、公司法和证券法 \-B8`ah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考查案例分析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在考到证券法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问题。本部分要多记多背。今年要重点关注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营及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个重点,定期披露、发生重大事件的披露、披露不当或有虚假行为时的处理、内幕交易的问题)。 w(KB=lA2 (一)公司法 + 5:oW~
; 公司法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4 <`'? 1、出资制度 qZ6Mk9@M (1)准予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KHebv!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VMZ"i1rP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手续 ,f;YJHEx8 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syYe0~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84JvOkWi (3)以股权出资 )ieT/0nt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gE>_:s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Drv)L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Z*2X
^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ir%?J&C+t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i?WgWv (4)债转股 l|c#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dM}B-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nk[gb
o\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CfoT$g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7LM?<lp] (5)瑕疵出资的补正与认定 _S[@d^c
Y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V~>
x\ 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8MH ZWi ③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r Bb2.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9tG2mLf> ④变更与交付 ~h
Sr06IY 若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mBC?Pg 若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H53dy*wb$ 2、股东代表诉讼 $s*\yam?|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0Y8Si^T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fh/{b1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1d4?+[)gUv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1"4ztZ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3
(De> gs$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y:AkxhJ 3、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要求精准记忆) nS8oSs_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YQVZBT|{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y Q_lJIX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lj{J w.t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aB6F<"L,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J'O5"T (6)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u dhj$:t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h7iI=[_V 4、优先股。优先股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案例分析题的,重点关注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该规定除外的情况。 z3V[
Vi 5、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重点关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盯住合并、分立,可能涉及到综合题,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p<w2e (二)证券法 bi y1!r 证券法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dvWQ?1l_ 1、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信息披露 \zA G#{ 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问题,可能会结合公司法在案例分析题中考一个小问题。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时间,由非上市公众公司自主决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披露年度报告。 U8+5{,$\.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gq|T: (1)界定 Flrpk`4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盯住控制权发生变更、100%以上)。 b'1n1L (2)条件 :`~;~gW< 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0=3Av8 ②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m]CmdV^ 提示:盯住3年以上、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涉及。 +}eGCZra
3、内幕交易 \G+ hi9T( (1)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行为形态 3dlL?+Y# ①自己买卖相关证券; %s}c#n)N ②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b
: ③自己未买卖,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 1$&(ei]*: (2)责任推定 K+=cNC4B 当事人属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证券的,大体可以推定其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IUt/V^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IZ02ZM$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 '1+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z
JhG`iWFw ④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s<f<:BC ⑤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R4 8w\?L 4、虚假陈述 Y7TW_[_u (1)行政责任 IQ$cLr-S ①认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e}
=tUdDf 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MN wMF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A4lW8&rHI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p~/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EDMuQu/D8 ②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bi^[Eh 包括: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zGDLF` (2)民事责任 =0Z^q0.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 i%M6$or 若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则是信息披露的公布日;若是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是法定披露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 pX5#!)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 R^DZ@[\iV 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4'Svio 媒体揭露行为,引起相关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xc4g`Xi ③投资者要求赔偿需要证明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I
,j,Hz0 证明买入时间: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 ?AMn>v 证明损失产生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f6\`eLG i1 ④被告如果不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原告具有下列情形: ZCP
r`H 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l70a&[W ⑤责任承担 MLbmz\8a 如果责任人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如果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it
Byw1/ 三、破产法 k0@b"y* 破产,首先找人,然后要体现“公平清偿”,抓住这两点。 `7v"( 首先要重点关注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这个可作为今年破产法最重要的考点对待。 gk & 破产申请中更为重要的是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尤其是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继续履行or 解除合同)和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执行的对象、如何处理),注意案例分析题。 ZDQc_{e{ 1、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fD^$ y
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Qpj; (1)决定权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Owe"x2D\ (2)继续履行 ,~z*V;y)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I&m C ②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s5i (3)解除合同 rKhhx ①解除合同包括四种方式 oGtz*AP% ②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F(!9;O5J] ③管理人解除合同选择权的限制 "s$$M\)T 2、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 F.]D\"0` 首先应关注诉讼或执行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然后如何处理(尚未诉讼、正在审理中、正在执行中、已经执行完毕)。注意案例分析题。 Mj9Mv<io 四、票据法 3}
Xf 两个基本的提问方向:一是主张权利的人享有票据权利吗?二是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能不能拒绝、有没有抗辩权的问题。
;rH< 针对票据法,还应掌握:
U]o 1、汇票的背书 Fv| )[>z0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n*nByL/ (1)背书的记载事项 50<QF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QfdATK P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S.4gfY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3w2C ③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M<
q95pL ④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ko
W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K:<j=j@51 ⑤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IV#6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um}8!} ⑥任意记载事项 |c<h&p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sk [f6 (2)背书连续 u~]O
#v 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D1ep7ykY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8tk]W[C 2、汇票的承兑 X[e:fW[e) 重点关注承兑的法律效力。 Z9)-kRQz=r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z".lw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_V$:a6o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ZC99/NWN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DN$[rCi7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x-"?K (1)票据的伪造 q6]T;)U&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从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行为)。其后果有三个: (D<_
iV ①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h7W(NO~z ②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l_2B 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CV;Np (2)票据的变造 N6>ert1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的后果有三个: I2&R+~ktR ①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z]49dCN ②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_spW~"|G ③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 P,-NVB 针对票据法,建议反复研究该部分的历年真题。 6?BV J 提示:本篇文章仅对重要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做一简要分析,并不包含全部案例分析题的考点,还请大家多听听郭帅和黄老师的课程。 D;Bij= J4wo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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