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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和合同法 | ?3\xw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结合是必然的,物权是物的归属法,而合同法是物的流转法,一静一动。与合同法结合时,可围绕不动产展开,也可围绕动产展开,如果围绕不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围绕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合同法的规定(比如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4Cs
c (一)物权法 Aa-L<wZVPt 物权法中在案例分析题中,物权的变动问题涉及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时,对于基于事实行为,要注意一定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涉及到开发商盖房子的题,不要落下合法二字,违章建筑物可不行)。 }z1aKa9 不动产物权的问题主要盯住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一,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一套房屋上有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购买这套房屋的买受人交易对象来说将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待,这也是个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 6lOT5C eJ" (二)合同法 ya3A^&: 合同法还需关注以下几个点: (:Rj:8{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分。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K}> 2、什么情况是合同法定解除,什么情况是随时通知必须要搞清楚,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n#Xi Co_\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19h>$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Ql^I$5&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Yo3my>N&g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St9W{ 3、损害赔偿会考到案例分析题。尤其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问题,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G~HoY1i 4、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j'FSd*5m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1@sy:{
d`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zXf -qeE 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yZ[Z8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 #qY`xH'>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P2pdXNV (2)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0(A`Ia ①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eIFI&w^l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L,c@Z@ ③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WzZ<ZCHm ④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o^FlQy\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HUo?/3 二、公司法和证券法 rpH ,c[D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考查案例分析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在考到证券法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问题。本部分要多记多背。今年要重点关注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营及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个重点,定期披露、发生重大事件的披露、披露不当或有虚假行为时的处理、内幕交易的问题)。 2 %UzCK (一)公司法 $(B|$e^:( 公司法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m/uBM6SXx 1、出资制度 ;"46H'>! (1)准予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IHHL. gT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tIfA]pE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手续 9$ZQuHSw7 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N, KA|Gdq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LTd{ (3)以股权出资 69ZGdN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0)}K.F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S?ELFq(g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l =~EweuM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H'\nsM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m\d * (4)债转股 y(/"DUx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tyxAo\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jez=q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L#
pN5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a!rU+hiC (5)瑕疵出资的补正与认定 1) 7n
(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3NU{7,F 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sI\v}$(~ ③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Aq;}X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5OP=Q 8 ④变更与交付 tNP>6F/ 若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Z./$}tVUG 若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Uf 2、股东代表诉讼 [Z~h!}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YX$4_I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Z,xbfZby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iY@wg 8ry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v-|#sdxm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F[am2[/<A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TkS!86 3、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要求精准记忆) \%&BK.t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u~b;m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0vgA#6I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Q8-;w{%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gOv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bm2v; (6)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2kukQj(n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W^dk: 4、优先股。优先股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案例分析题的,重点关注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该规定除外的情况。 /`6Y-8e2 5、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重点关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盯住合并、分立,可能涉及到综合题,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o>4mkh[3 (二)证券法 3s%K
w,z 证券法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_[%2QwAUj* 1、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信息披露 0PdeK'7 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问题,可能会结合公司法在案例分析题中考一个小问题。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时间,由非上市公众公司自主决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披露年度报告。 fv@mA --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U'4j+vUc (1)界定 X=C*
PWa7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盯住控制权发生变更、100%以上)。 Qc4r?7S< (2)条件 ]'IZ bx: 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H(|n,c ②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t&ZpdD 提示:盯住3年以上、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涉及。 `G/%U~ 3、内幕交易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