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p,* rVz[Y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d(jd{L4d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HC@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