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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相关文件,围绕税率变化,对税率原适用范围、税率调整后的税额计算方法以及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梳理。 w.jATMJ)F
原适用6%征收率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2J5dZYW
原政策: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tj4 ;+xf^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BH1To&ol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zcjTJ=Zt8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yO)Qg*r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k0VJi
5.自来水。 el<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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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im`^_ze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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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PsVA>Q,4!.
案例:某自来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销售自来水取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 rXMv&]Ag
按照原政策,当月按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Pide;﹙1+6%﹚×6%=56.6(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Pide;﹙1+3%﹚×3%=29.13(万元)。 )/Vr 5b@
操作提示: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列举的6类货物,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可选择性,纳税人在销售自产的这6类货物时,既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税,又可以选择以17%的税率按销项减进项的方法缴税,但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1kL&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必须采取简易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取得的进项税额。 g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