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相关文件,围绕税率变化,对税率原适用范围、税率调整后的税额计算方法以及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梳理。 'APx
原适用6%征收率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Pxl, "
原政策: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Z:{|
?4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Abd=1nH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s~7a-J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RiTL(Yx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rn/
5.自来水。 *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