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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0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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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一、单项选择题 Z$HYXm  
c5]^jUB6  
1.【答案】D a{Tv#P*!  
=AZ>2P  
  【解析】本题适用表见代理。 J qjb@'i  
 R:i7Rb2C  
2.【答案】B f5d"H6%L  
{T m-X`  
  【解析】张某对赵某的债务属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予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Pw; ;#\B  
oD~VK,.  
3.【答案】B r+ v*(Tu  
i (L;1 `  
  【解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故A选项不正确。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选项也不对。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对。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以劳务出资。 KcNEB_i  
Ay2Vz>{  
4.【答案】c 1 ljgq]($  
6^UeEmjc  
  【解析】本题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为2008年教材重新恢复的内容。 d bE $T  
/-G;#Wm  
5.【答案】A dO rgqz`e  
 SvDVxK  
  【解析】A选项符合有关规定。虽然有关规定也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但是该约定要求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因此,D选项只由甲乙双方作出约定则不符合有关规定。 )Q 6R6xW  
'S@C,x%2,  
6.【答案】D 9$ UjZ$ v  
",`fGu )  
  【解析】前三项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ioi !p  
tC-(GDGy5  
7.【答案】c M/ R#f9W  
N<Ti]G  
  【解析】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不同,由于A选项未作区分,故不符合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所以B选项不符合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期,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非“可以不再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也不符合规定。 N`8?bU7a}"  
6D3fk vc Z  
8.【答案】A &[qL l  
@x"vGYKd  
  【解析】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B选项不对;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以,C选项也不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故D选项不正确。 l)=Rj`M  
QfT&y &  
9.【答案】B [ o3}K  
XSn^$$S  
  【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因此,B选项不符合规定。 9[6xo!  
jyLpe2 S  
10.【答案】C f>-OwL($P  
rc 9 \  
1 1.【答案】D ZDcv-6C)B  
p24sWDf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xREqcH,vU  
d!e$BiC  
12.【答案】D 3DMfR ofg  
'S E%9  
    【解析】《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ikr&78u  
t<~riFs]  
13.【答案】B VU}UK$JN  
hY/SR'8  
14.【答案】B sAC1Pda  
]0V~|<0c  
    【解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K=+w,H# `C  
B5zu?AG  
15.【答案】A yi r#G""7  
I_'vVbK+>  
    【解析】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zZ OoPE  
.+|G`*1<i  
16.【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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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2 os&d|  
:7@"E W  
1.【答案】ABCD    . b ]1SuL  
P[% W[E<  
  【解析】注意国家征收与征用的区别。2008年教材新增内容。 .e"De-u  
bX=ht^e [  
2.【答案】BCD Y>wpla[kUq  
zp , f}  
  【解析】本题内容涉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为2008年教材新增内容。A选项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有:(1)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连续连年亏损并不一定存在退市风险,结合《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应当暂停交易,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终止其股票交易。 % 7/XZQ  
3yZtyXRPn  
3.【答案】BC $9M>B<]  
;BejFcb  
  【解析】本题注意以下问题:(1)普通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条件,协议不得另行约定,因此不选A项;(2)对普通合伙人的竞业限制也是法定的,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因此不选D;(3)注意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在某些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如本题中A、D两项。 ^['%wA%  
"Yq-s$yBi  
4.【答案】ABC aq0J }4U  
AL&}WbUC  
  【解析】本题内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问题,为2008年教材新增内容。根据规定,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因此D选项不符合规定。 it D%sKo  
o8H<{D13  
5.【答案】BCD IP-CN  
;)u}`4~L  
  【解析】本题前3个选项的内容为2008年教材新增内容。A选项中“3日”应改为“2日”。 .A&Ey5  
K:465r:  
6.【答案】ABCD rV[#4,}PF  
1CFrV=d  
7.【答案】CD $6Nm`[V  
wvp\'* $  
  【解析】C选项的内容是新《公司法》增加的新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一般是法律不允许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方可,《公司法》143条的规定,其涉及的情形,如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合并、分立等,也应以特别方式通过,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T5Sa9\`>  
/n/U)!tp  
8.【答案】BED I8 8y9sW  
iG6 ^s62z7  
  【解析】注意破产抵销权发生的条件,即在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互负债务,可以抵销。 7.hVbjy'-  
lk 1c 2  
9.【答案】ACD FOM~ Uj  
J55K+  
  【解析】注意新《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的变化。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B选项不符合规定。 ]J~37 35]  
rRYP~ $c  
10.【答案】BE R^f~aLl  
cx1U6A+  
    【解析】(1)《证券法》规定,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为内幕信息。故A选项不选。(2)《证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1/3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为内幕信息。故D选项表述不准确不选。 va95/(  
D 7 [n^WtL  
1 1.【答案】AD 43A6B  
NA]7qb%%<  
    【解析】B选项是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股票的条件。c选项中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题为2007年教材新增内容。 kIiId8l  
A\i /@x5#  
12.【答案】ABD \G#Qe*"'K  
)[~ #j6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说明此情形应考虑修复后是否合格的后果,所以,C选项不正确。 8}{';k  
i>7f9D7  
13.【答案】CD jt S+y)2  
y@nWa\i G  
  【解析】A、B两项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 eW1$;.^  
 S`U Gk  
14.【答案】BCD B5  C]4  
n&r-  
    【解析】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所以,A选项不对。 'R*xg2!i  
cx_[Y  
15.【答案】ABCD (W5E\hjJ  
v"F.<Q  
16.【答案】AC ]^3_eHa^d  
H{\tQ->(2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另外须注意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所以A选项中甲的票据权利消灭;汇票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所以B选项中持票人乙的权利没有消灭;见票即付的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消灭,因此C选项中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故D选项中持票人丁的追索权没有消灭。 5l=B,%s  
6pLB`1[v  
17.【答案】ABC SL hki)|  
K.*?\)&  
18.【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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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7,+:Q Y@  
w^ DAu1  
1.【答案】√ UyF]gO  
OKf/[hyu  
  【解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应当截止到2005年6月20日。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占用了10天(即12月20日以后的10天),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所以至2005年6月30日。 #vDe/o+=  
`mWg$e,  
2.【答案】√ kXOlZ C  
\7/xb{z|  
  【解析】(1)注意区分所有权与物权的概念,物权除所有权以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 $hEX,  
T 7 h C]R  
3.【答案】× RKBtw Zx>f  
E4{^[=}  
  【解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kwyvd`J8  
xknP `T  
4.【答案】× _C*}14 "3  
L~0B  
  【解析】巾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法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以,该约定有效。 ?EpY4k8,  
i^gzl_!  
5.【答案】√ A f -{'  
/Wj9Stj5  
  【解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0#yo\McZ  
9xWeVlfQ  
6.【答案】× RWoa'lnu  
m+V'*[O{  
  【解析】该行为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AS44^IS  
SFh6'v'1N@  
7.【答案】× { \Q'eL8  
?!8M I,c/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S]F&B M|  
<{7B ^'  
8.【答案】× =3l%ZL/  
~x`OCii  
  【解析】保证人乙与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起6个月内,即自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保证人乙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kcI3pmgj  
vA :1z$m  
9.【答案】√ $^d,>hJi  
"ifYy>d  
  【解析】本题涉及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G' Jsk4:c  
{_l@ws   
10.【答案】√ d\D.l^  
IIs'm!"Y>  
1 1.【答案】× ti3T ?_  
KR%DpQ&{'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银行予以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TU7Qt<  
ojUBa/  
12.【答案】√ jBarYg  
-T`rk~A9A  
    【解析】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 NB"\< q  
8?h-H #h  
13.【答案】√ t|%wVj?_  
aI{Ehbf=  
14.【答案】× 6DD"Asi+  
#Huvn4x  
  【解析】应当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 &2d^=fih  
n GZZCsf <  
15.【答案】× 0V@u]  
n&jfJgD&g  
  【解析】注意区分《专利法》与《商标法》中关于先申请原则的不同。 2I* 7?`  
)xy1 DA  
    3—1 6 kG^DHEne  
T6*naH  
16.【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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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 Y!N *J  
: 9wW*Ix  
1.【答案】 s`B ]+  
.DiH)  
  (1)甲公司章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有:第一,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该内容也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说明无论其他公司是否与任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均不得在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兼职。 XCc /\  
$vl q]6V8  
  (2)甲企业出售丙企业资产,采取竞价的方式是合法的。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 ]h3<r8D_#  
]3u ErnI  
改组方案的不正确之处主要有:第一,乙公司支付收购款的时间是不正确的。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乙公司支付收购款的方式是正确的,但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第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资价值的确定没有合法根据,根据规定,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第三,对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确定基本正确。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RowAGWL  
w7 @fiH{  
  (3)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缴纳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本案中,中方出资者已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全部出资。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但是外国投资者的收购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如期缴清。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并且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所以,乙公司以A合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缴纳出资的行为不合法。由此可见,乙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只有200万美元。双方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68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48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据此,中方利润分配所得约为282.35万元(计算公式为:480/680×400);外方利润分配所得约为117.65万元(计算公式为:200/680×400)。 ACxOC2\n  
$T.we+u  
  (4)丁公司具备以股权并购A合营企业的资格。相关文件规定,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丁公司的股东没有中国的公司或自然人,因此首先确定其不是特殊目的公司,其次丁公司是在B国证券交易上市的上市公司,并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因此,丁公司具有并购A合营企业的主体资格。 |2z?8lx  
$6e&sDJ  
根据规定,丁公司与A合营企业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如果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5_~Kn%2  
rJ|Q%utYz  
  A合营企业董事会拒绝进行利润分配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文件规定,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2007年1月,A合营企业尚未取得加注的批准证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DpGL/Y.  
:L*"OT7(6  
  (5)第一,乙公司符合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根据规定,投资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乙公司的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亿美元,超过规定的数额。第二,乙公司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为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要求,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KHV5V3q4  
SAMP,un7  
  乙公司的投资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取得的B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 'G%%%;4  
J6r"_>)z  
2.【答案】 ,:Qy%k}f  
|WqEJ *$,  
  (1)甲公司具备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第一,甲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甲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1440万元,而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已达8479万元;第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超过法律规定的不低于6%的要求;第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约为40%,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0%的限额。 nk|j(D  
?^t"tY  
  (2)甲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第一,有关债券的期限为5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的要求;第二,转股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第三,转股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四,债券还本付息的时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法律规定;第五,认股权证的存续时间为2年,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超过公司债券存续的5年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又不少于6个月。第六,行权时间拟定为认股权证存续期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为存续期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KJ M :-z@  
F67%xz0  
  (3)A公司转让甲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事后报备的方式。根据规定,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且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的,可以采取事后报备的方式处理。A公司累计转让甲公司的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2400万股后实际为4000万股,未超过甲公司股本总额的5%;并且A公司转让甲公司股份后,仍然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权未改变。因此,其证券转让可以采取事后报备的方式。 _:DnF  
U ]jHe  
  (4)甲公司股东大会就担任保证人事项所作的表决无效。根据规定,无论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还是就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都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甲公司就此担保事项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不符合规定无效。 6 2GP1qH9  
5 #3/  
  甲公司股东认为股东大会作出的担保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G"LuA  
a$H*C(wL  
  甲公司就担保事项除应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外,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重大事件,依法应当作出临时公告。 o!!";q%DX  
3C'`K ,  
  (5)赵某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因为其弟弟持有甲公司股份lO万股,持股比例未超过1%:吴某也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其担任甲公司附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生在2年前,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近1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限制;李某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因为其妻子是甲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A公司的董事。 (7/fsfsF  
x(pq!+~K  
3.【答案】 mO<sw  
D1]%2: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甲学院要求据此解除合同没有合法根据。 BB@I|) 9O(  
q_S`@2Dzz,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且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乙公司应分别在2005年8月31日、2006年8月31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甲学院支付租金。 {@, } M  
RP 'VEJ   
  (2)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q/w<>u  
uTgBnv( Y*  
  甲学院以A家具公司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A家具公司与承兑银行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且A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后,其后手与承兑银行也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承兑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GO0Spf_Gh  
^PA[fL"  
  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责任包括,承兑人的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S[,F0"%  
m}/LMY  
  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理由如上。 swN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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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不应当停止支付,而应向C公司支付票款。因为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f0H 5 )D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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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该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o8B_;4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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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学院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即双方约定甲学院不能按期还贷,将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首先,甲学院提供的抵押物合法,利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次,就该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x}Qet4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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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期间甲学院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的行为不合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甲学院在未经丙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 g9mD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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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公司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丁公司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甲学院未清偿债务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无效,是正确的。但是,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时,要求受让该抵押财产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ju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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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发生房屋转让行为的,‘该租赁行为对受让人丁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LQIH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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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 oEPO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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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无权出售该房屋。因为该房屋系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对该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甲乙双方同意。 v\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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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取得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一,丙购买该房屋时主观上为善意,因为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乙;第二,丙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由A公司为乙和丙提供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第三,转让的房屋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由此说明,丙的购房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公司的行为属于居间行为。在促成该房屋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收取报酬。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由乙和丙平均分担。 R{{d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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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某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二,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须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此为简易交付。本案中,由于张某在合同生效前已经占有该车辆,适用简易交付的规定,在合同生效时车辆的所有权归张某。 !#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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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乙有权主张张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就甲和张某发生的车辆买卖而言,乙为善意第三人,并且为该车辆的共同共有人,因此有权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 Ch-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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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①丙与c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物权担保、反担保。如果该抵押担保合同未进行抵押物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c公司不得取得抵押权。 \%\b*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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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丙持有的房尾产权证与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如果丁申请登记机关进行更正未能获得丙的同意,有权申请异议登记。因为《物权法》规定,第一,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第二,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丁作为该买卖行为中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申请异议登记的补救措施。但是,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丁的异议登记申请不当,给丙造成损害的,丙有权要求丁进行损害赔偿。 K8E:8`_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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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丁所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两个议项,其中第一个能通过,第二个不能通过。《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等事项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9`{[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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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戊购得该房后没有义务继续履行丙与丁之间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物权法》规定,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戊作为受让人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丁再次租房所发生的租金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下:第一,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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