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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清算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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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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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清算程序 w)go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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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债权人 &%3}'&E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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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4wm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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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申报和登记 vzAY+E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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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F}j;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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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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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xE_~.EoB  
'D+njxCk.A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 V(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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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6GW9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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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6X2w)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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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清算 4,`t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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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WYvcN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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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定清算 KVC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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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Y qKQ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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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清算方案的确认 \J~@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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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RXO}mu]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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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o -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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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告公司终止 1b7Q-e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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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y` 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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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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