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P337~339) x:+]^?}r
(一)代位权 7{p6&xXx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u1`JvfLrL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时,债权人乙银行可以代替债务甲公司,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丙公司行使权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偿还其欠付甲公司的款项。 ^00C"58A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g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O?0`QMY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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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28>/#I9/]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Y[C A.F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9jt^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7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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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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