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印花税法 本章计算简便,范围广泛。在多选题、判断题中有2至3分。也不排除单独出计算题的可能性。 Pzl2X@{ %
一、税目与免税结合 \(db1zmS~
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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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揽合同。 ^-&BGQM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Is}<Ew
4.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z=ktB
5.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PqJB&:ZV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V~B8C!)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R;]z/|8
6.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ip`oL_c
7.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3m#/1=@o
8.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wg>=|Q5
二、税率 ,3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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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Yi5^#G
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fUg<+|v*
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kC,pN{->
3.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oieJ7\h]m
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m);0sb
5.适用3‰税率的是"股权转让书据"(2007年5月30日,由1‰上调到3‰。包括A股和B股。) $:i%\7=
三、计税依据 w I7iE4\vz
1.一般:金额、余额; 26&$vgO~:
①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jLw($Ly
②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EF(<JC?
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PIKCjC
④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nsM=n}$5x
⑤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e@ mjh,
⑥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UBm L:Qv
2.特殊: 8?za&v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Pcbc\"*y
有些合同(如租赁、技术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D["~G v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lbDcEsf9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j+9;Cp]N V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5vmc'Om
四、税额计算 e}u68|\EC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STAPrBp+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5OR2\h!XZt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Ki,SFww8r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0{q>'dv
五、纳税方法与违章处罚 )9]DJ!]&Q"
第十三章契税 s<XAH7?0
一、征税对象 q9h3/uTv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S <RbC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 2&,jO+BqE@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D"z3SLFW{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2;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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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B,w\PLub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p|gzU$FWbk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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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rr[.o7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yZ:AJNb
4.房屋赠予(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i!a.6Gq
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V`WSZ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Mjon++>Z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lA/.4"nN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F{*h~7D-|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K@'*u
对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fFNscY<4w
二、纳税人 \}n\cUy-
三、计税依据 k',#T932x1
四、优惠政策 #lY_
XV.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O=PVW2S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zzH^xxg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 TlEd#XQgf&
②企业股权重组 KL<,avC/
③企业合并 wU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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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企业分立 cp)BPg
⑤企业出售 z%Eok
⑥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gr^TL1(
⑦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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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dH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