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注册会 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要求相关修改意见在4月30号之前提出。 66val"^W
现行《注册 会计师法》于1993颁布,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和注会行业的发展,现行《会计师法',this.id)" style="cursor:pointer;border-bottom: 1px solid #FA891B;" id="rlt_1">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足日益显现,在1990年代末,修法的呼声就已响起。然而,漫漫修订路,一走就是十几年。而今,《注册会计师法》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征求意见稿》对业界关心的多项内容作出了修改,如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规定,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等。 EL,k z8
为进一步反映业界声音,促进注会行业发展,本报记者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采访了业内人士和专家。他们分析了这次修订的意义与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4UXr7y
特殊的普通合伙更符合“人合”特点 #*h\U]=VS
为与《合伙企业法》相衔接,并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规定。对此,业界人士和专家表示了一致的肯定意见。 '!m6^*m|c
“增加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是行业实施做强做大‘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行业实践结果反过来要求相关法律予以确认。这顺应了行业发展的新期待,顺应了组织变革的新突破。一旦完成立法,人们对特殊普通合伙的认识将进一步深化,某些疑虑就会消融。”中瑞岳华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对本报记者说。 qO{z{@jo55
江苏淮安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普通合伙吸收了“有限责任法人”和普通合伙的优点,既克服了普通合伙难于“做大做强”的缺陷,也吸收了有限责任的优点,从制度上满足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要求。 ZSf &M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也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他向本报记者分析道,在普通合伙形式下,一旦出现债务,合伙人之间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下,只有责任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为有限责任。这不仅是对过错合伙人所承担债务数额的简单增加,而且是对合伙人所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更为强力的责任提醒,从而给合伙人履行职责时加大了更大的心理压力,今后承办业务更需小心谨慎,没有人再与你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joY7V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