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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确定和营业额构成内容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营业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UdG0~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综合起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收到款项的当天;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三是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3种情况,依照孰先原则,哪个情况先符合,纳税义务随即发生,凡纳税义务在当期的,应当足额申报缴纳所对应的营业税。但是,一些建筑企业忽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营业额计算的影响,导致当期营业额、营业税计算不正确。 ^}2!fRKAmo
第一,只按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发生数计算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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