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果跨年度发生退运,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额。由于适用政策不同,其相应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 UVu"meZX
一、生产企业退运,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G"MpA[a_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跨年度发生退关退运,如果出口货物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对补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计入营业成本,应当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当于列作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成本中转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Z&OKWL
例1,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6%。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1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计算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其中出口退税420000元、免抵税额400800.47元。2012年3月,公司发生退关退运,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