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国税局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归纳总结了大企业和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税收风险点,同时配以实际案例作为参考,首次试行向大企业发布促进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希望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予以关注,主动防范税收风险,提升自我遵从水平。主要包括以下14个方面: f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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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关注自身税收风险内控建设 3 &aBU[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税务风险控制。2010年我局首次尝试对部分企业开展内控调研与测试,了解企业内控环境、税收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与财税相关的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等。经调研测试,我们的建议: RB\0o,mw4
——公司应以完善的治理结构、权责设置和制衡机制作为内控建设和税收风险防控的基础。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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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不能仅停留在公司的财税部门。 m'L7K K-Y)
——应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管理团队,不仅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而且要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对关联交易、合并重组等重大税务问题要有专业敏感和判断,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讨论和交流。 ?PMF]ah
——信息化建设中,数据的产生、流转到报表生成应形成完整的链条,减少人工干预,避免舞弊和数据差错。 U',.'"m
——无论“引进来”还是“走出去”的企业,都应关注投资所在地对企业内控规范和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只有不断适应当地法律法规,减少不理解、不信任、信息不对称,才能降低不合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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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性公司的税务管理团队应对整个集团税务风险控制负责,对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控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响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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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产品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无论自行制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tHvc*D
二、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归属应相匹配 M[;N6EJH
对企业集团而言,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功能风险在集团内成员间的分担各不相同,也因此带来利润归属的不同。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否则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yHJc$OlMx
实例参考:境内X企业是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在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虽然有多项研发、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待遇、销售状况良好,但却没有反映出良好的利润水平。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简单功能的契约加工商给其定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 V_>)m3zsL
三、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中国税收管辖权 cz2guUu
大多数企业认为,跨国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对间接股权转让未引起重视。2009年,我国根据国际惯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建议跨国公司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前要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探讨是否为中国具有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0<,Q7onDD:
实例参考:境内Y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为香港A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某投资公司拥有香港A公司100%股权。2010年初,该投资公司将持有的香港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香港另一公司,获取巨额的股权转让收益。经调查,香港A公司除持有Y公司49%的股权外,无雇员、无其它资产或负债、无其它经营业务。根据国内法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认为该投资公司转让香港A公司实际就是为了转让Y公司49%的股权,对该笔业务按其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属于具有中国税收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最终该投资公司在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2亿元。 xh7[{n[;
四、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应关注公允价值 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