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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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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henh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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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07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灌水灌成海 移动到本区(2012-05-04) —
 我国高校开设财税法课程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不仅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了财税法课程(本文所指财税法教学,都是指法学专业本科阶段财税法教学),而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税法学科建设成效显著。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财税法治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对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财税法的教学已经不能满足财税实践的需要,财税法教学改革也因此成为财税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2004年1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组织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财税法教学人员认为,除了课时不够,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而如何安排教学内容,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都取决于财税法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直接决定了财税法教学内容、教学重点的安排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是财税法教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首要的问题。 T G{k0c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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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不能游离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之外 N:tY":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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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实践是以课程为轴心展开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调整的基本问题是培养目标问题,但核心问题是课程及其结构问题。因为一定的培养目标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课程设置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本科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具有工具价值,都应该服务于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财税法学教学目标应围绕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来定位。 ~r$jz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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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然而,在经历了文革的重创之后,为了摆脱诸如“幼稚的法学”之类的尴尬地位,法学教育特别强调其科学性和学术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从专业(职业)教育——通识(通才)教育的演变过程。通识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和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已经导致法律职业者的抱怨和社会舆论的抨击。法学教育界于是开始反思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强调法学的社会性,重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并进一步提出了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关于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涵,向来都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2]其实,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不应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有机结合。按照素质教育的思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3]从适应这样一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来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观念或教育目标而言,是一种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职业的基本品质和技能为目标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虽然它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广泛丰富,既涉及本科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计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教学的方法和手段[4]。但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l &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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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是一门应用学科,特别是税法部分技术性较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本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应该掌握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具备财税相关职业的操守和技巧。但实际上学生通过课堂教学掌握的主要是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职业技巧主要来源于财税实践,职业操守更需要在长期的财税实践中培养和形成。因此,素质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上,就是在财税法教学中,不仅要重视财税法理论教学,而且要重视学生的财税实践活动,尤其要强调后者。但目前组织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财税实践,在时间安排和具体途径上都有一定困难。把财税法教师自身参加的财税实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课堂再现,或者直接把从事财税实务工作的人员请进课堂,虽然不能达到学生亲历财税实践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弥补学生财税实践的不足,在教学中可以尝试。 :.d:9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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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 d&u]W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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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凸现。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事实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正如法律的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就可能有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在现代社会中也承担着众多的非讼事务,广泛参与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正因为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5]而这三个30万中都有可能包含着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化,要求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具备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一些综合性、交叉性问题。财税法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原本应当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内容在教学中长期被忽视。随着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活动日益丰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各类涉税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明显暴露出财税法知识的欠缺,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例如有的法官不会计算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就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局部知识的欠缺,背后隐含的却是思维模式上的欠缺。 z=_Ef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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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和其他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权利意识,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强调程序和证据,强调理性,排斥感情。也有学者提出法律思维是一种抽象思维,法律人应该善于逻辑的思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最佳课程是民法、刑法和外国法制史。这种法律思维模式实质上是重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定性分析,把法律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用来判断行为的性质。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主动地融入了经济活动的过程,并努力把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事前或事中,非讼业务也因此大幅递增。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在财税实践中表现尤其突出。财税实践涉及预算、财政资金流动、税收征收、税务代理和争讼、税收筹划甚至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处理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有时定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定量分析。法学专业招收的文科学生占多数,对于文科学生来说,定量分析属于薄弱环节。社会实践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和缜密的思维模式,财税法的教学应该扬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定量分析的能力,训练学生对数字的敏感,使学生通过财税法这门交叉学科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6,LubZ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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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还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QgD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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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教育领域也应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到教育领域应当是两个层面:一是在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在教师队伍建设中,以教师为本;二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本。两者缺一不可。其中以学生为本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把学生由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不应让学生像野花那样“自然成长”;二是要以学生为主体,给学生提供最大的选择机会,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等等,要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得到最大的张扬。简单地说,以学生发展为本,就是要使学生对教育享有“参与性”和“选择性”,给学生以最大的学习自由,重视学生的个体需要。[6] VX+jadY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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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虽然不属于主干课程,甚至在很多高校连必修课都不是,但是,从大部分法学院系开设的具体情况看,选修财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表明学生也开始重视财税法。笔者曾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选修财税法的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选修财税法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研的专业涉及财税法;准备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准备报考财税部门的公务员;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财政税收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财政税收的相关知识应该有所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生选修财税法的目的。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还包括财税法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等问题。与很多财税法学者倡导的观点相反,大部分修完了财税法的学生认为,应该把税收实体法作为教学重点,把有限的课时用于具体税种法的讲授,对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只需简单介绍。参加问卷调查的很多学生认为,财税法是作为一门专业必选课在大三下学期开设,他们学习了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部分的内容学习起来问题不大。但由于法学院没有开设财务会计方面的课程,税收实体法部分对他们来说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有些基本的专业术语都难以理解。例如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学生通常要在老师举例说明后才能完全理解。也有学生提出,希望通过财税法的学习能解决财税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老师要多讲授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1!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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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这些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财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财政税收领域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财政税收领域内的具体技术操作。财税法学者几乎一致认为,财税法教学应该摆脱财税学体系的局限,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线展开,突出其中法的成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而在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还是要重视实体法的教学,以弥补学生知识结构的不足。财税实践是一个学科交叉应用的领域,财税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财税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学专业毕业生财税专业知识欠缺。为了使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能更好地服务于财税实践,财税学和财税法两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应该适当地相互突出对方的内容,笔者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问题。财税法的教学没有必要刻意去摆脱财税学的阴影,应该从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财税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确定其教学目标,选择其教学重点。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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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1-07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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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1-07
我国一级政府一级财权和一级事权,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财政联邦制色彩的国家。根据财政联邦制理论,发债权是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但由于《预算法》的约束,地方政府不具有发债权,也就是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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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1-07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社会生活细胞——企业的形态,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企业规模的变化看,正在出现超级大企业的不断涌现和中小企业数量剧增的两种基本趋势。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浪潮的不断涌现,大企业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日益改善,企业的中小型化,甚至微型化趋势同样非常显著。在跨国企业掀起数次并购浪潮的冲击下,中小企业为何还能够欣欣向荣、方兴未艾的发展呢?对此,最佳规模经济理论给出了较好的解释: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管理费用不断上升,信息传递效率会降低或失真,难以达到完美的利润最大化的平衡水平。所以企业规模不是越大越好,相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以成本优势为中心,以最少资源创造最大的经营价值为基准。中小企业经营机制灵活,能够及时捕捉市场变化和需求信息,决策程序精简,富有创新精神。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具有不可超越的优势,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创造了相当部分的国民财富,在促进各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市场主体结构多元化、促进竞争、满足人民多元化需求等方面也做出不容忽视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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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1-07
从税法的角度看,形式法治国家关注的是税收法定主义,而在实质法治国家下,税收的核心问题是税收的实质正义,是如何将获得财政收入、照顾弱势纳税主体、调节经济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等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最佳的配比效果。这也正是实质宪政国家下税法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任何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均要受到其制约。这里,笔者并无意曲解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税收法定原则的终极目的也在于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应保障所有的纳税义务人按其实质税收负担能力,负担其应有的税收,从此意义上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的实质正义目标并行不悖。
离线tingwang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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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1-07
税收优惠对于具体纳税义务人的被减免的税收最终都会摊销到其他纳税人头上,似乎有违量能平等课税。
离线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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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1-07
减免税和提高起征点。减免税是最常见、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对税收负担的直接减少。减税是指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不征,有时亦指税法中规定免予征税的项目。减税和免税从确定的程序看,可分为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所列举的减免,特定减免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给予的减免。起征点是计税基数达到征税标准开始征税的界限,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全部数额按规定的税率征税。对中小企业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营业收入水平较低的纳税义务人,它实际上对处于初创阶段或经营收益欠佳的中小企业起到一种经营上福利补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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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1-07
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指通过降低税率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给予特定的纳税义务人或经济活动比一般税率为低的税率,这种直接的形式或为长期的,或为有限期的。另一种形式是间接的,如规定纳税义务人的最高纳税限额,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降低税率的形式。由于税率关系到税额的计算,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因此,其与中小企业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降低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最为常见的直接优惠政策。
离线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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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1-07
税收递延。税收递延亦称延期纳税,即允许纳税义务人推迟纳税期限或分期缴纳应纳税额。这种方法并不直接减轻纳税义务人的税负,它只是表现为纳税义务人当期税负向后推迟,实质上等于国家向纳税义务人提供一笔相当于所递延缴纳税款数额的无息贷款,给企业带来财务上的利益,同时也起到一种促使积累资金进行再投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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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1-07
税收优惠具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及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正面效果,运用得当,则具有强化企业竞争力的功效;反之,不当的优惠则会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税收优惠的定位与执行,牵涉到本国企业、产业及国家竞争力的消长。税收优惠制度内容的设计,应当同时具有经济上的效率性与结果的有效性,避免因误用税收优惠而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牺牲税收公平、贻误产业升级。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都是资金困境,尤其当企业处于种子期、孵化期、成长期时,对于资金的需求更为强烈,能否克服资金瓶颈,几乎决定了中小企业能否顺利进入成熟期,乃至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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