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在税款计算上,因税款负担人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往往带来税款上的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时,一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税款不流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此笔税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雇主)全额负担税款。 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况 g]yBA7/S"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4^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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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M b1sF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q4<t:!
例如 李某在2006年4月收入4000元,由企业负担税款。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如下: &7wd?)s
应纳税所得额:(4000-1600-125)÷(1-15%)=267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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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2676.47×15%-125=276.47(元) do+.aOC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3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