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政福利企业收到退回2008年度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vdH+>l
sArje(5Eo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C'-zh
\a
&8]#RQy{f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9'n))%CZ.
S~k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gA6+b'
.lvI8Jf~X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v,9v;T
5>ADw3z'
(一)财政拨款; A-a17}fta
~IlF*Zz#}6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I bWu
X`
fhln9N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9U|<q
cXk6e.Uz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LbbRu
ShWHHU(QQ
(一)国债利息收入; =de<WoKnu2
I(OAEIz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 Q(}^KO
c$Xe.:QY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XiCqu
mW~i
c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cxXbo a
3z,v#2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N
>d|A]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