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kh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