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VmTPE5d
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与旧准则差异很大,主要体现在:旧准则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资产的计价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而《办法》则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资产的计价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QK/`krp
新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这无疑给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方便。下面通过比较新准则和《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规,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纳税调整。 f]37Xl%I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 iU9> qJ]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