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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范围 ^QpP'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U rm&4&y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vCb3Ra~L`
(2)建设用地使用权; B~D{p t3y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2Q;1Re@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K#%L6=t$<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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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运输工具; }cn46L%/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mK_iUw3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设定此类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尚未确定,因处于浮动之中,故称浮动抵押。 Qo4]_,kR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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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nSm 32/t3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