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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答疑精华——关于地役权的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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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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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问:B答案错误是不是因为甲和乙没有去进行地役权的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就不能禁止丁建设高楼,这样分析对吗? 如果甲与乙约定的是每年支付4万元,而不是题中所说的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且他们俩进行了地役权登记,那么是不是 丙就有权禁止丁建高楼,但要对丁支付每年的4万元呢? j| X>:!4r  
按原题所叙述的,对于D答案,甲把房屋转让了,甲就失去了地役权,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丁,也就是说 这块供役地也和乙没关系了,那么甲乙之间的约定 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应该失去效力啊,都和他俩没关系了,他们俩作为合同当事人,合同该无效啊。 uF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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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6题中,B答案错误是因为甲和乙没有去进行地役权的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就不能禁止丁建设高楼,这样分析正确。 如果甲与乙约定的是每年支付4万元,而不是题中所说的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且他们俩进行了地役权登记,那么丙就有权禁止丁建高楼,但要对丁支付每年的4万元,即丙必须遵守地役权的约定。 对于D答案,甲把房屋转让了,地役权也转让给了丙,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丁,供役地的义务人是丁,甲乙之间的约定不 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完全是因为没有登记,丙不能对丁主张权利,如果地役权已经登记了,丙有权向丁主张权利。 #cdro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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