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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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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第六章关税法
  本章选择题、判断题分别在3分左右,内容非常杂乱,客观题对记忆的要求较高。计算题或综合题会涉及到进口货物;
  一、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栏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货价
  2.运费、保险费:有实际支付按实际,没有实际支付按比例估算;
  3.计入:6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4.不计入:进口后发生的运费、安装调试费、进口环节的税金。
  5.不得作为完税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进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四、进口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五、优惠
  1.法定、特定、临时
  2.法定减免税基准税率
  六、征管
  1.关税缴纳
  ①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②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关税强制执行: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3.关税退还
  4.关税补征和追征
第七章资源税法
  本章以选择题、判断题为主。题量为2~3题,分数为2~3分。
  一、纳税人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不免。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原理同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初级矿产品,与免税结合)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新增钒矿石(含石煤矿)。
  7.盐(增值税13%)。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扣税:外购液体盐、生产固体盐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在单选、多选、判断题占3分左右,计算题和综合题近两年每年都有,且难度有所上升。
  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x^b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i2Cw#x0s  
  1.出售 Nlk'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1Aw/-FxJ  
  2.继承、赠予 VmTPE5d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PHv0^l]B  
  3.出租 1k?k{Ri  
  不征(无权属转移)。 -$+`v<[r  
  4.房地产抵押 3PgiV%]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0 V3`rK  
  5.房地产交换 =#K$b *#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g1B[RSWv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5&N55? G6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j^bk"l p  
  7.合作建房 5fDnr&DR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1:VbbOu->V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bj`mQMC  
  暂免。 :$?^ID  
  9.代建房 +c-?1j  
  不征(无权属转移)。 r'~^BLT`#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G~fM!F0   
  不征(无收入)。 0tyS=X;#e  
  二、土地税值额的确定 \g<=n&S?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Ed+"F{!eQ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vg) F: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ZTsl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T'Ri=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QGM@m:O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eh5j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uwD;j +#  
  这里的利息注意三点: 'mR9Uqq\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iw)^; 8q  
  ②不包括加息、罚息。所得税前可扣除。  Re^~8q[  
  ③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无关,均按5%比例扣除。与所得税计算有关。 \.,qAc\[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d]<S/D'i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无关,均按10%比例扣除。与所得税计算有关。 % 9lx)w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w!N?:}P<N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一税"(营业税) h(1o!$EU2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两税"(营业税、印花税)。 ]> 36{k]&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P}RewMJ$L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qTD^Vz V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b wFO>P  
  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9/_ F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i6y$P6s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7mRUDz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klwNeGF]N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32KL~32Y  
  三、应纳税额计算 |NoTwK  
  1.税率 "0edk"hk  
  2.土地增值额确定 G378,H  
  3.税额计算步骤 {} gr\  
  4.房地产企业清算 L/sMAB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QPS=;|)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P/hV{@x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d?Y|w3lB  
  (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DLP G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C@W?.z  
  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JX!@j3  
  四、优惠 cEc_S42Z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TC$)::C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yv2N5IQ>{V  
  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i`hr'}x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iF#|Z$g-(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6q\7Ej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5gZ6H/.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bx rT[]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9KgGK cy%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AZgeu$:7p<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dj W^C]94  
  本章在选择题、判断题占2分左右,有时出现土地使用税的简单计算。 ?0%3~E`l:  
  一、纳税人 ! O~: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 ooW;s<6  
  二、计税依据 bB->7.GXu  
  1.土地面积:按顺序确定,即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的面积、申报面积。 *`g'*R  
  2.税率:幅度的定额税率。 k(bDj[0q^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T1YCld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 a?dUJt  
  三、优惠政策 V@C8HTg  
  1.全国性与地方性 Q2(K+ !Oe  
  2.与计算结合 o,D7$WzL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地。 rUL_=>3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H#C:n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他均为次月起缴纳。 jr`;H  
uihU)]+@t/  
:{Mr~Co*  
  第十章房产税法 )A1u uW (  
  本章历年单选、多选、判断占2题左右,计算或综合题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 )4tOTi[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商) G3wkqd  
  房产税、城建税外商不缴纳。 I)YUGA5  
  二、计税依据和房税 E'ay @YAp  
  1.从价计征按1.2%,从租计征按12%,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经营房按12%)。 )d $FFTH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bMp[:dw`y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内房产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9G'`NO  
  3.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rcI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hq|I%>y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N.9'o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Sp+$:q*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9m+ejTK{U  
  三、优惠 oH ] _2[ !  
  注意:P226的1、2、3、11点。 mNk@WY_F  
  四、时间 6a!b20IZh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f*-9  
  第十一章车船税法 $2J[lt?%  
  一、不同车船计税单位 WM8])}< L  
  税目 w}WfQj  
  计税单位 h7a/]~  
  每年税额(元) F>lM[Lu#  
  备注 uy'qIq  
  载客汽车 /Y#Q<=X  
  每辆 D_)N!,i  
  60~660 =!N,{V_  
  包括电车 rf=oH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6F|}E  
  按自重每吨 y)K!l :X  
  16~120 >z|bQW#2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Is[n 7Q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si  
  按自重每吨 eZdFfmYW^R  
  24~120 m8,jVR  
    "%rzL.</  
  摩托车 V M{Sng  
  每辆 9  M90X8  
  36~180 u/.# zn@9h  
    U_C[9Z'P  
  船舶 W1 \dGskV  
  按净吨位每吨 &ev#C%Nu  
  3~6 U: q4OtiP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q4hYF  
  二、应纳税额计算 .Mxt F\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l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8'-E>+L   
  三、优惠政策 "BA&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fi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Xk?Y  
  3.捕捞、养殖渔船。 Pah*,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qvA'.L/;z  
  5.警用车船。 95.s,'0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kIJ=]wU|v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hx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Mt*eC)~ Yx  
  四、期限与地点 q-r5zGI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vs2xx`Y<Lq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l(Y\@@t1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GXr-K?+Y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V(=3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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