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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 ;Up'~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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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_E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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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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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gJ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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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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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N{_N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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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xyF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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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eD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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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第①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z[+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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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zM_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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