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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特别纳税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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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392页) _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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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qoU3"8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30cd| S?  
1.对低税负受控外国企业扭曲利润分配的行为的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Xa 9TS"  
受控外国企业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3)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 0Yh!L?\  
2.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Es5p}uh.[Y  
3.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1)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2)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收费的标准及金额,母公司应作为收入申报,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3)每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 ]`=X'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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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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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m4;^S2cO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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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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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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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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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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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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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Vd9@Dy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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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净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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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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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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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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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 hq>Cs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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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4)其他合理方法; T6 #"8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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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收利息 GJ(d&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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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h rN%  
1.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w=b(X q+:  
2.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h^WYpCm  
【归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得税前利息支付规则: |0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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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费用化扣除的利息
Lm)\Z P+W  
1.向金融机构借入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2.向非经融机构借入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经营型借款利息;3.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4.逾期偿还经营贷款,银行加收的罚息;5.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超过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常经营借款利息;6.支付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yl]FP@N(  
可资本化扣除的利息(非当期扣除,而随资产价值转移扣除)
M~T.n)x2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cd@.zg'sYn  
不可扣除的利息
q`|CrOzO  
1.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2.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3.注册资金未投足时充当资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录);4.支付税负持平或较低关联方的超过债资比的关联利息;5.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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