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的布置,2006年5月25日北京注协分别组织在京部分证券业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召开对《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会议由孙燕红副秘书长主持,中评协标准部、市财政局企业处、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准则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在京院校、资产评估研究机构、委托方、报告使用者等50余名代表参加。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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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致肯定了这次准则征求意见与原有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相比,能结合评估行业特点,在内容上全面、具体、有新意,突出表现了在保护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兼顾维护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利益方面做出的适度约定,第一次把可能“中止”或“终止”业务列为应当约定的内容,有利于评估机构评估师风险防范;明确了评估程序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实施力度,对提高评估服务质量、规范评估执业行为、防范诉讼风险,指导评估师谨慎执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JN^bo(kb
针对两个准则及重点关注事项的有关内容,与会代表也对一些 cHEz{'1m
具体条款提出了补充和修改意见,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Z3`2-r_=
一、《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3ZN>9`
(一)关于业务约定书的基本要素 u\5g3BH
1.约定主体是评估师与实际操作中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才能签署约定书冲突,建议明确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义务与责任,两者的关系,各负其责,不能混为一谈。 {Q<0\`A
2.评估报告书中需对资产占有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价值类型、报告类型、报告使用方式等加以明示,故约定书应简明扼要,只对重要要素有所表示即可。 +2yF|/WW#
(二)关于评估对象的表述 5mIXyg 0:
1.准则里与实际操作中的表述有所不同的术语:如资产类型、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资产组合的区别,应有具体解释。 Oxj(g;}
2.建议在约定书中只明确评估对象:将“整体资产、部分资产、单项资产”为一组,(不用“资产组合”概念);“股东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为一组。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