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H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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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规定。 3}\ z&|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作弊行为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goiI*"6M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l<'K$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财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委员会)及其各级考试委员会下设的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4)e1K/PJ)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审议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并做出处理决定;受各级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的本科目有关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上报委托的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必要时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n`Z}tQ%)o
第五条 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i^M<A O
第六条 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处理违纪、作弊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存档备查。 c!\T0XtT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v'eP[
第七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m^XO77"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夹带至考场座位的; X% 05[N
(二)将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及通讯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座位的; j>8ubA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在填写答题卡或答题卷时使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及纸张; WwsNAJ
(四)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wA$?e}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或没有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的; r4P%.YO+X
(六)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离开考场的; ]CNPy$>*
(七)在考场内吸烟的; v C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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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PE-j| D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YZfi-35@g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RDY_HgF6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X[h{g`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J=Kv-@I>E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ZgEV-.>P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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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dCM&Yf}K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QYx9`x&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ZhCd**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1p~ORQ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Sydl[c pH$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E8a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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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作弊行为。 4~1b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dK0&+A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m("KLp8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5lwMc0{/3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oO*ORq&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Oq}7q!H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 r4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7^#O{QYol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11 A$#\,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NJ$Qm.S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OwDwa~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7C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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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yi+v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 !ns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TOvsW<cM
(二)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Ap*PL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lbRy($L
(四)命题及阅卷期间不按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和要求工作的; (Dba!zSs
(五)因失职造成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J[\8:qE
(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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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纪行为。 Z:VT%-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作弊,不得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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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免试资格的; G;J!3A;TE
(二)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试题的; o4YF,c+>q
(三)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t,lq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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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期间包庇、协助考生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U;Y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