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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留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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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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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中级会计职称 移动到本区(2012-06-05)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SEWdhthP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F *U.cJ%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IW}Wt{'m  
  五、留置 [tC=P&<  
  (一)留置与留置权 cl{mRt0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U7,~z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UHF8N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B<.ZW}#v  
  (二)留置权的实现 M4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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