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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会《经济法》考点7-管理人的职责
夏洛特发表于 2017-09-20 11:33
  考点: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职权限制(P318)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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