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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代重点内容听课笔记(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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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05
十、保险业税收相关规定: !ZVMx*1Cf  
  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储金业务,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_O-m8+ 4m  
第八章和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4]6tt'G  
  一、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Uu(W62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F8/@/B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6;h.x=  
  不征税收有三类,分别是:(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三类,分别是:(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TCEbz8ql  
  三、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CLftQKg  
  1、销售商品收入,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具体规定为: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bk<3oI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m^7pbJ\|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n$(-.  
  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kbz(:wA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ubL Lhf  
  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c5(MR7LD  
  1.售后回购,一般情况,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Nl+2m4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tx@Q/ou`\P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T #QA=YB  
  4.(取得的)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Zzm'pC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 j\a?n4g -  
  基本保险,允许扣除;补充保险,限额扣除,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商业保险,区别对待,(1)可以扣除: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Rz)#VVYC=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 /~yqZD<O  
  基本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保险,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Yfs=+O  
  七、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_RmrjDk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4-m%[D |W  
  八、不得扣除项目 l^_X?L@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标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J 4gIkZD  
  九、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xQ[YQ!l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VltWY'\Wu;  
  十、企业清算所得征免税规定 (ZnA#%  
  1、被清算企业按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J\/U,nh  
  2、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 W+#?3s[FV  
  3、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企业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uj+d"a)  
  4、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个人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hF5,AW|K  
  十一、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z23KSPo  
  1.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非股权支付部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一致。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6-ie^0  
  十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k\lj<v<vD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n Ui c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8,R]R=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mLSh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Q>rQ/V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_EY :vv  
  十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OLi;/(g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Zy#r<j]T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5.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G<E  
  十四、关联关系 JUE>g8\b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8PF}Mf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yy!?Ul aI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Id 2b~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AqQ~)8^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v},Sa/ot]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t5_`q(: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2vXMrh\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N>~*Jp2;  
  十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bHpFe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i et|\4A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P|G^*"~2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L~*FQQK>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kA3kh`l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1eJ\CdI  
  十六、转让定价方法 &M2x`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Iskjcc60W  
  十七、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7HF\)cz2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6?74l;  
  十八、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M$GD8|*e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R<%. -qr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H5 -I}z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 dS+!<3  
  十九、免于调整的情形 N @VD-}E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amEuKJ  
  二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g&[g?L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Bm?Ku7}.  
  二十一、特殊情况的税收规定 q^Z\V?  
  1、内部退养人员: ①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于2009年6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l8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王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kRBJ1)|f  
  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1800-2000=1300(元),适用税率为10%、25,应纳税额=(60000+1800-2000)×10%-25=5955(元) ]* Hz'  
  2、高管人员的股票认购权:①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②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③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vi2xonq^  
  3、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例:江淮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王某,王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00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王某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40800÷12=34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2=1380(元),如改为补偿90000元,工作年限9年,如何征税?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90000-79200=1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因此,乙不用缴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扣缴。 ,lUo @+  
  4、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当月工资超过免征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未超过免征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王某为中国公民,200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1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22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每月奖金平均额=[12200-(2000-1800)]÷12=1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②应纳税额=[12200-(2000-1800)]×10%-25=1175(元) ' ZJ6p0  
  5、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例:外企某外籍雇员2008年3月取得工资薪金16000元,得到公司奖励汽车一辆价值18万元,工作年限10年。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6000+180000÷5÷12)-4800=14200(元) #K[ @$BY: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德国某公司派其雇员X到我国某企业安装、调试空调生产线,该外籍员工于2007年1月1日来华,工作期间为9个月,但其中9月份仅在我国居住15天。其工资由外方企业支付,日薪金折合人民币2000元。则其9月份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2000×30=60000(元);(2)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60000-4800=55200(元);(3)计算应纳税额。(55200*30%-3375)*15/30=6592.5元。 @s/ qOq?  
  二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b:JOR@O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 (t z! "K  
  2、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O+yR+aXr'8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gF|o9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aOFpCs|#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l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t[U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J@5 OZFMZ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Z\*ya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lojn8uL  
  二十三、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捐赠扣除的相关规定1.限额扣除 Ns $PS\  
  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2.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nYvuq-  
第九章和第十三章 综合讲解 {Xp.}c  
  一、应税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aT0 y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按测定面积征税;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征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征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EGwQp<  
  二、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规定 -Av/L>TxlI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数量。 kb6v2 ^8H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3_-#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qvscf_%FM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计税数量。 f]lDJ?+ M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J G }|v3$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w;_Ds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w" e2}iE7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对上述行为,必须先复议,后起诉。 #i,O "`4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A1_x^s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LeJRB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KV6S-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pI!55w|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R`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k (R4-"@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x kKe"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具体为 %(]rc%ry0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y6s$.93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 <uvshZ v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o]Ki+ U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qL#R XUTP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 |j+~Td3})&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zk]~cG5dT/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rQqtejcfx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t=Y#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J;c;PF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I7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h(L5MZs  
  4.其他规定:(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复议;(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Xl@o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X}yYBf/R`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Srbg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87Kx7CKF"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pI`Ke"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oW_ WW$+N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A3n"zxU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J_STM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ke0W?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B]vj1m`9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M*a.ra0OF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它规定 tu'MYY  
  1、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其他:选择复议。 liTr3T`,V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d"+Njd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6yb<4@LOb  
  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UOwNcY  
  5、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Y!v$r  
  七、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9 2EMDKJ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R<=t{vTJ5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U QFuEI<1-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wlep1D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U*@_T3N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8`2K=`]ES+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 R32d(2%5K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vpDs5tUl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Vs<DO{|4q  
  八、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iWSc8-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ry0 =N^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U)O@W)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vSI_rt9I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BP6Shc|C  
  九、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Fo#*_y5\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 zo2lBx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T!PX?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r>W r#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s,Swlo7D!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qMlGXW*q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A=K1T]o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议的情形 #7=LI\  
  十、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2P T 8UM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U4gwxK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wE5^ky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bRp[N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2e"}5b5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W=?87PkJu  
  十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w. f [)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R.N*G]K5  
  2.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vw.~OBl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1e+EnV&  
  6.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fsd>4t:" \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9.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Qd2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R{vPn8X 6g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HHg:"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FS:WbFmc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Loj&!=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1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j&.BbcE45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9 O`/|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Stu-l1e a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3 ;:V1_JA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4)I#[&f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kn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Hea<!zPH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yiNJ"kt  
  1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T"U t).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G^Ed)JvE  
  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t;Om9  
  1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wjOAgOC  
  17.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8.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j?sw]3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1.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G>QTPXcD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VKz<7K\/  
  (2)行政赔偿 fx:KH:q3  
  (3)行政奖励 J B@VP{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Z"X*FzFo  
  2.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U@yIv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  
第十五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 AXH^&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PBtU4)  
  不予征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退税方法。 NCt sx /C  
  二、税收筹划的范围 (B<AK4G  
  1.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Ir #V2]$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vWs c{9  
  (2)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 *(B[J  
  (3)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 uFZB8+  
  2.企业扩展的税收筹划: yXg1N N  
  (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 rJp6d :M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PbqASm  
  3.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G6{A[O[  
  (1)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债权、股权筹资; C)s1' =TZ  
  (2)企业投资核算的税收筹划——权益法、成本法的选择; W+e*(W|d6  
  (3)股利决策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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