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险业税收相关规定: !ZVMx*1Cf
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储金业务,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_O-m8+4m
第八章和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4]6tt'G
一、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Uu(W62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F8/@/B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6;h.x=
不征税收有三类,分别是:(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三类,分别是:(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TCEbz8ql
三、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CLftQKg
1、销售商品收入,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具体规定为: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bk<3oI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m^7pbJ\|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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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kbz(:wA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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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c5(MR7LD
1.售后回购,一般情况,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Nl+2m4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tx@Q/ou`\P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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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的)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Zzm'pC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 j\a?n4g -
基本保险,允许扣除;补充保险,限额扣除,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商业保险,区别对待,(1)可以扣除: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Rz)#VVYC=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 /~yqZD<O
基本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保险,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Yfs=+O
七、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_RmrjDk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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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扣除项目 l^_X?L@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标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J4gIkZD
九、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xQ[YQ!l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VltWY'\Wu;
十、企业清算所得征免税规定 (ZnA#%
1、被清算企业按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J\/U,nh
2、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 W+#?3s[FV
3、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企业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uj+d"a)
4、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个人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hF5,AW|K
十一、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z23KSPo
1.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非股权支付部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一致。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6-ie^0
十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k\lj<v<vD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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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8,R]R=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 >mLSh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Q>r Q/V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_EY:vv
十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OLi;/(g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Zy#r<j]T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5.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G<